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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母亲办丧事遭举报,男子将举报者打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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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底,家住福建建宁县某村的陈某某母亲去世,因陈某某家中房子过于破旧已被列入危房,陈某某在征得村干部的同意,在村部操场布置丧事酒席。

同村的姜某某认为,陈某某在村部操场置办丧事酒席行为不妥,便向村干部、乡干部反映此事。

陈某某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便找到姜某某,就其反映在村部置办丧事酒席一事发生争执。

陈某某气急,朝姜某某头顶部位打了一巴掌、接着向姜某某口腔部击打一拳,造成姜某某5枚牙齿脱落。

陈某某殴打姜某某虽然解了自己心中的气,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果其不然,在年12月6日,陈某某便接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电话。

陈某某深知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姜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双方及家属的努力交涉下,陈某某与姜某某在年5月5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向姜某某赔偿医疗费6万元。

姜某某也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民事责任,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近日,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张某甲不起诉的决定。

原因如下:

一、陈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姜某某轻伤一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故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陈某某认为,虽然自己借村部操场为母亲办丧事酒席,但是经过村干部同意的。不过,身为同村的居民姜某某却向村干部反映用村部操场办丧事不合适,在反映无果后,又向乡里举报。陈某某认为姜某某此举严重触及到其底线,便找姜某某理论。

可能在理论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陈某某动手打了姜某某,并给姜某某造成轻伤一级的损伤。虽然以动手的方式能惩罚对方、能泄愤出气,但如果处理不当,陈某某肯定会面临刑事责任,不仅伤害了他人,还害了自己,对两个家庭也会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遇到事之后一定要心平气和地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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