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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名男子在村里为母亲举行葬礼,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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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名男子在村里为母亲举行葬礼,因故意伤害村民而遭不起诉

“我借用村里给我妈办丧事,你还要去告状?”福建三明建宁县,51岁的陈某,因母亲过世,悲痛万分,依当地习俗,要在大的地方为母亲举行葬礼。陈某家境贫寒,家中房屋危房,若在家中为母亲操办丧事,则有风险。

陈某无可奈何,只得向村委申请,将村部门前的操场借给他。村支书念其一份孝心,不会违反村规,便答应陈某的要求。这一系列的动作,似乎都很有道理。

谁知,姜某却对陈某在村里的操场上大吃大喝表示不满。因此,姜某把这件事告诉了村里的领导和干部。

十多日后,陈某发现姜某正在自家门前晒太阳,便跑到姜某跟前,想要找他讨个说法,说他为什么要借村里的操场给他母亲举行葬礼。就在这个时候,两人吵了起来。

陈某一时冲动,一巴掌拍在姜某的脑袋上,又一拳砸在姜某的嘴巴上,将他的五颗牙齿都打掉了。

陈某在案发后逃离,姜某向警方求救。经鉴定,姜某的口腔外伤为钝器外力造成的,共掉落5颗牙齿,其身体伤害为1级轻微伤害。

根据《刑法》条,对故意伤害造成的轻微伤势,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调查,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陈某打完这一拳,心里的气算是消了,虽说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负刑事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姜某家里是不是没有长辈?难道他们的家人就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也有网友表示,姜某是不是不在意别人看不起自己?

其实,网友的情绪可以理解,但陈某的所作所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但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检察机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首先,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陈某没有逃避法律的义务,而是主动向警方坦白交代,可以认为是自首。

必须要强调的是,只有认罪和认罪相结合,才能被视为自首。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对案情避重就轻,含糊其辞,往往被视为不诚实,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算是自首。

其次,鉴于陈某对姜某的六万元予以谅解,并有自首、有悔改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轻罪。

应当指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是判定其今后是否仍有危害社会的重要因素。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出充分的忏悔,才能使人相信,自己不会做出伤害社会的事情。但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自首、认罪、赔偿、获得谅解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

因此,办案的公诉人认定,陈某在案件中对姜某实施了人身伤害,并导致其轻微受伤,从理论上讲,这是违法的。但鉴于陈某的认罪态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对陈某予以不起诉。

应当指出,在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将其称为“不起诉”。

在不起诉的情况下,会不会有犯罪记录,有两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由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人不是犯罪,所以不能留下任何的案底,因为留下的档案会对他们和他们的孩子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是,即使不提起公诉,也不能证明他的罪行是不存在的,所以,当他再次犯法时,要把他的罪行也一并记录下来。

谁的意见更好?欢迎各位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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