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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建设示范县市区和省直平安建

按照《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平安建设示范县(市、区)和省直平安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闽平安办〔〕8号)要求,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平安建设示范县(市、区)和省直平安建设示范单位审核推荐工作。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确定15个县(市、区)、10个省直单位为拟授牌命名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授牌命名对象进行全省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对拟授牌命名对象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向省平安办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及联系

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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