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雷朝良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一审法院认定建宁县住建局、闽江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建宁县住建局、闽江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信源公司测绘费.8元。三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起案件成民告官胜诉又一例。
在该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4月6日,为做好建宁县城区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建宁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24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各相关部门向建宁住建局提供地下管线完整档案。之后建宁住建局与闽江源公司作为甲方,信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测绘合同》一份(合同签订日期仅写明年,未写明具体月日),约定:由信源公司承担建宁县城区道路地下自来水管线探测测绘工作,按实测管线种类累计长度计费,单价每公里元;工期80天;乙方配合甲方组织成果验收,乙方应在提交验收成果资料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后,于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双方根据实测工作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费用结算;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款(并非信源公司所称“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信源公司进行测绘。
年8月27日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建宁住建局的委托,对建宁县给水、排水电力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经抽样检验,评定为合格,通过验收。信源公司实测自来水管线长度55.公里,提交了该项目的电子档成果资料,建宁住建局表示收到该成果。年5月15日,信源公司与闽江源公司工作人员经实地确认,用皮尺丈量抽样查验,结果为55.公里。故,测绘费为55.公里×元/公里=.8元。闽江源公司与建宁住建局至今未付该项目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信源公司与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测绘合同没有明确签订日期、建宁住建局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章,存在瑕疵,但合同主要条款双方没有异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确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信源公司工程完工已经交付对方使用,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共同委托,且未在合同中区分付款责任,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检测报告虽不能代替竣工验收报告,但合同约定组织成果验收是甲方的责任。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但信源公司在完工后多年未取得款项时履行请求权的行为不恰当,亦存在过错,且主张支付违约金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信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信源公司测绘费.8元;二、驳回信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建宁县住建局是否应承担本案测绘费的问题。
三明中院认为,案涉《测绘合同》系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与信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签订后,信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年8月,建宁住建局委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案涉地下管线进行测量,检验结论为质量合格,通过验收。年5月,信源公司与闽江源公司共同对项目成果资料进行工作量确认,认可管线成果资料与实地情况符合,管线测量工作量管线长度为55.公里的事实。
虽然案涉《测绘合同》仅有建宁住建局加盖公章,未签署日期及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但并不能否定信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源公司依据《测绘合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建宁县地下自来水管线测量项目工作量确认报告》等证据要求建宁住建局、闽江源公司共同支付测绘费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至于建宁住建局认为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其仅为城区地下管线测量工作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为所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测量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分担解决的内容系建宁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事宜,该会议纪要对信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亦无法免除建宁住建局作为合同签订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建宁住建局关于案涉合同未生效,其不应承担地下管线测量费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