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7号文件要求,“一上”期间,我县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现场核实个,最终认定60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未治理,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
公告期自公告日起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洛南县历史遗留图斑认定结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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